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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山路rough

大叔的羔羊 上周挑战 狂欢群P狂欢夜 圆满成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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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7-1 16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看的硬了、、、、我草
发表于 2013-7-1 16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really nice
发表于 2013-7-1 16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也太爽了吧
发表于 2013-7-1 17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实在是太淫乱了
发表于 2013-7-1 17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是多少P啊??????
发表于 2013-7-1 17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错啊,玩的很嗨
发表于 2013-7-1 17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你的作品确实很精彩
发表于 2013-7-1 17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喜欢好喜欢
发表于 2013-7-1 17:54 | 显示全部楼层
哇!!!!high死了
发表于 2013-7-1 17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
五年啊楼主

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,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。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,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,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,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根据法律规定,所谓的聚众淫乱罪,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,具体而言,是指纠集三人以上(不论男女)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。而且,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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